作者:中國農業科學院農業經濟與發展研究所 詹卉
當前,我國農業農村發展進入到一個新階段,突出表現為城鎮化背景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快發展、新型農業經營方式加快創新、新型農業經營體系加快建立,對金融需求更加迫切。與此同時,我國農業農村經濟仍然落后且面臨城鄉差別的二元政策和制度安排,經濟規模小、投資實力弱、盈利水平低、經營風險大等特點一直揮之不去,導致農業信貸業務規模小、交易成本高、風險不易分散,金融支農迫切需要財政引導。盡管各地針對農業信貸無抵押、成本高、風險大等核心問題,實施了一系列財政引導金融支農的政策措施,但對于財政應該何時、以多大力度、以何種方式引導金融支農等關系到政策制定和實施的關鍵性問題,尚缺少深入理解和分析,金融支農之路依舊困境重重。破解金融支農困局,亟需財政科學引導。
什么樣的財政引導金融支農政策才會有效
財政引導金融支農是政府直接投資、政府購買、直接對生產者或消費者補貼等諸多財政支農方式之一。那么什么條件下采取財政引導金融支農的政策而不是其他方式效果更佳?
由于財政引導金融支農實際上是通過財政政策工具的引導來增加農村金融供給,研究供給就不能脫離對需求的考察,結合金融資本特點和金融機構基本經營原則來分析農村金融需求,對于分析如何有效撬動金融支農更有意義。
金融資本是經過金融機構運作的社會資本,其本質是社會資本的一部分,核心特點也是追求利潤,只不過表現為利息、保費收入、擔保費等利潤形式。因此,其投資決策同樣是在綜合權衡利潤和風險的情況下做出。金融機構作為市場競爭主體必然遵循效益性和安全性原則。效益性即金融機構在經營活動中力爭以最小的成本費用換取最大的經營成果,做到“有利可圖”;安全性即通過管理風險來避免各種不確定因素,確保機構穩健運營。
在此基礎上,農村金融需求可以分為以下四類:一是既滿足金融機構盈利性原則、又滿足金融機構風險可控性原則的農村金融需求,為“農村有效金融需求”;二是滿足金融機構風險可控原則但不具備盈利性的農村金融需求,或者滿足金融機構盈利性要求但無法有效掌控風險的農村金融需求,為“農村準有效金融需求”;三是既不具備盈利性又不具備風險可控性的農村金融需求,為“農村無效金融需求”。
可以看出,目前我國大量農村金融需求,由于缺乏盈利空間、缺少可抵押質押物,實際上都是一種“無效金融需求”或“準有效金融需求”,能夠既滿足盈利性又滿足風險可控性的“有效金融需求”很少,這也是金融機構“離農脫農”的根本原因。而農村有效金融需求完全符合金融機構特別是商業性金融的介入條件,無需財政引導;農村無效金融需求,以及兩種農村準有效金融需求,具有財政引導金融支農的政策空間和可能性,但是政策是否有效率、是否可行,還需考慮財政政策成本與經濟社會效益關系。當政策成本小于政策效益時,政策才是可行和有效的,反之是不可行和無效的。
財政引導金融支農政策的成本包括以下三個方面:首先是資金成本,財政的引導和支持是有資金額度限制的,不能不計成本;其次是制度成本,財政引導不能干預和破壞市場機制作用,應該使金融機構在利潤和風險權衡下做出自愿性支農選擇,避免因財政引導的缺位或過度導致對金融機構行為的扭曲;最后是效率成本,即財政引導金融支農政策應該比其他財政支農方式更有效率,否則就應該采用其他財政支農方式和政策。
既符合上述“可以引導”又符合“應該引導”的條件,即為財政引導金融支農政策有效邊界。在政策有效邊界范圍內,針對金融支農中存在的問題,有針對性地采取財政措施才是最有效率的。而對于不符合條件的金融需求及僅僅是一種資金需要,則適合采取財政引導金融支農之外的其他財政支持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