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華中科技大學中國鄉村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賀雪峰
對工商資本下鄉圈地非農使用的擔憂
當前全國各地正在大力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現代農業,甚至出現了農業經營主體唯“新”為上的情況,忽視了家庭經營尤其是2億多戶小農經營的基礎地位。實際上,筆者發現,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已經注意到了這個問題。對比一號文件與十八屆三中全會決議,會發現中央在關于農業經營主體建設上的政策轉向。
相對于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相關決議,2014年中央一號文件在有關農業經營主體的表述中有三點值得注意:
一是強調“鼓勵有條件的農戶流轉承包土地的經營權”,而不再是三中全會所規定的“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發展多種形式規模經營”,這里面多了“有條件的農戶”的限定詞。從這個限定詞,再加上一號文件第21條最后一句“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要尊重農民意愿,不能強制推動”,可以看出,從十八屆三中全會到一號文件出臺,中央鼓勵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政策發生了較大幅度的調整。
二是一號文件中規定“探索建立工商農業流轉農業用地風險保障金制度,嚴禁農地非農化”,后面一句雖只是一個一般性的強調,卻透露出中央對工商資本下鄉圈地非農使用的擔憂。而前面一句也透露出中央對工商資本下鄉務農失敗的擔憂。
三是一號文件中不再有三中全會決議中的“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一句,而是在導語部分寫道“推進中國特色農業現代化,要始終把改革作為根本動力,立足國情農情,順應時代要求,堅持家庭經營為基礎與多種經營形式共同發展,傳統精耕細作與現代物質技術裝備相輔相成”。一號文件中出現了“傳統精耕細作”一詞,這當然是與家庭經營相匹配的。
一號文件在關于“扶持發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部分提到家庭農場,規定“按照自愿原則開展家庭農場登記”,一號文件中出現“家庭農場”僅此一處,而不像三中全會決議中稱“鼓勵承包經營權在公開市場上向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流轉”。相對說來,一號文件中關于“家庭農場”的說法趨于理性,“專業大戶”一詞根本就沒有出現。同時,三中全會中多次提到的“工商資本”、“農業企業”、“企業經營”,在一號文件中除提到要“探索建立工商企業流轉農業用地風險保障金制度”,和要“鼓勵發展混合所有制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外,不再提到。
也就是說,三中全會鼓勵工商資本下鄉務農的精神,到一號文件中已變得謹慎,不僅沒有了鼓勵,而且多有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