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黨國英
看了樂和治理模式與農村議事會,有三點感想:
第一點,這些探索是符合方向的,就是給農民擴大自由,農民自己能做的事情農民自己做,這樣的改革肯定有生命力。
第二點,這些探索特別是樂和模式,肯定會與現有體制有摩擦。所以,希望各級政府多一點支持,讓工作少一點困難。
第三點,我們現在處在過渡期,這種新的做法要與現行的體制結合,在未來的工作當中還需要進一步調整。
有一個基本看法,鄉村治理基本理論很簡單,沒有那么復雜,實踐當中的問題很復雜,比如說土地的分配、村莊的衛生治理、群體性事件等工作很復雜,但是道理不神秘。社會治理,需要我們思想進行轉換。
一、社會治理做到三條堅守
第一條,競爭性領域,誰投入誰受益,不要違反規則。例如,合作化時期,老王與老張都投入了同樣的土地,應該說,老王與老張的收益是相同的。但是,老張有四個兒子,老王有一個兒子。我們搞的集體經濟制度,把兒子都當成社員,還要分配,這就麻煩了。后來,又出現外嫁女的問題,姑娘出嫁以后就不是社員了,就不給分配了。
第二條,公共性的領域,誰是居民誰受益。例如,湖南人跑到佛山打工,已經成了佛山的常住居民,當地人修了公共場所不讓湖南人進去,這對不對?這就不對了。湖南人在那打工,成為當地的常住居民,可以不享受當地的分紅,但是當地的公共服務一定要享受。公共服務是居民就要享受。我們有些地方做到不對,是因為我們看戶口。一些公共服務是擋不住的,如果還是要去擋,這樣就會把社會搞壞。因此,只要是公共服務、公共產品,是居民就要享受,不能人為的搞很多的鴻溝。
第三條,公共性領域決策時,要有適度競爭。我們的村民議事會其實就是引入了決策的競爭。全國政協就有一個機制,在議事時讓議事的雙方進行辯論。我們發展黨內民主,就是對一些問題要爭,要在更大范圍里爭。
二、公共領域和諧幾個基本要求
一是公民能自己做主,不要合著做,不要組織做,也不要政府做。
二是社會組織能做的,政府不要做。社會組織靠民間契約可以做很多公共事務。例如,樂和互助會能做的事情就不要政府做了。
三是多個組織能做的,不要一個組織做。組織之間競爭,能夠提高效率、防止腐敗。
四是下級政府能做的,上級政府不要做。1988年開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試行,1998年開始實行。我有一個看法,就是至今我們對自治沒有搞清楚,什么事情都是自己干,公共領域的花費也是自己掏錢。這就理解偏差了。什么是自治?公共產品有范圍的,沒有產生跨轄區的問題,我說了算,這就是自治。這個邊界當然是變化的,但是一個時期里還是比較固定的。
五是小組織能做的事情不要大組織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