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小軍 | 2014-4-25 | 蔣正翔 |
【內容提示】“法治”上升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基于兩個原因:第一,我們共產黨執政60多年來,特別是改革開放30多年來,國家、社會對秩序和規范的要求越來越明顯。現在我們作為擁有13億人口的大國,在市場經濟已經建立的情況下,需要從國家治理這個更宏觀、更全面的角度反映對法治的需要。第二個原因,我們社會的矛盾和糾紛到了不得不靠法治來有效治理的階段。改革開放以來,我們的社會結構發生深刻變革,矛盾越來越多樣性、復雜化,利益越來越多元化。協調“人民內部矛盾”的多元化、復雜化需要建立公正、以理服人的規則,法治無疑是最符合的。
習總書記提出的“法治中國”有著特定的內涵:同以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16字方針緊緊圍繞“執法”相比,現在“立法、執法、司法、守法”這四個環節更全面、更系統,要求執政黨依法執政,國家要依法治國,政府要依法行政,百姓遵紀守法。
我們改革開放30多年來,已經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大的法律框架都已具備。這時候推進改革,勢必會觸動法律的規定。習總書記在全面深化改革小組第二次會議上強調,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依法有據。我認為,依法有據包括三層含義:第一,不是所有的改革都有法律依據,但重大改革不要突破現行法律;第二,變法(式)改革,即在改革達成共識的情況下去修改法律,修改法律之后再推進改革,這叫變法在先,我們現在推進的改革更多的是這種變法式改革;第三,有權改革,即在法律來不及制定、修改的情況下,立法機關允許改革者突破現行法律,通過授權方式來改革。從全世界范圍看,變法改革和授權改革也叫依法有據。改革屬于上述三項,才能保證改革同法律不抵觸,不擾亂現行的法律。全面深化改革牽一發而動全身,如果甩開法律,秩序就會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