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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本身是一件大事,所以立法的協商、協調,不僅要在會下進行,也要在會上進行,而且要采取公開立法這種讓人看得見的方式進行。當前,在立法工作中要實行更加廣泛的協商,“深入開展立法協商。”
1.擴大立法博弈。立法本質上是各種社會利益的分配和協調,是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博弈,是對既有利益格局的調整,是在打破現有利益格局的條件下,通過協商和博弈,重塑新的利益格局,既保護共同利益,也保護個人利益。這本身既是民主立法,也是科學立法。我國正處于社會急劇轉型時期,復雜的政治和社會局面使得各項改革均步入了“深水區”,舉步維艱,實質上就是利益的表達與博弈不充分,而這又加大了改革的難度,延緩甚至阻礙了改革進程。因此,對利益的調整必須格外小心,必須與所涉及的利害關系人進行溝通,擴大和促進博弈,進而形成共識,達成各方均能接受的方案,平衡各種利益,體現和保障各利益主體不同的正當利益。
2.進一步豐富方式方法。在立法過程中,已廣泛采取座談會、書面征求意見、調查研究、列席和旁聽、公民討論、專家咨詢和論證、媒體討論、信訪等形式。立法法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但其中第五十八條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逼鋵?,這些方法也可在法律起草過程中加以使用。因為這些方法的廣泛運用,不但有助于法案起草者深刻了解和把握各有關方面的利益、愿望及相關要求,而且有助于立法協調工作的實施,保證立法順利進行,使法案更加成熟,質量更高。這需要修改完善立法法,從法律上進一步予以明確,做好立法溝通協調工作。
立法工作要堅持走群眾路線,建立健全相關的具體制度,使群眾參與立法制度化、法律化,把“運動式”的參與變成制度化、法律化的有序參與,特別是要適當改變以往立法工作中的一些做法,繼續征求有關部門、有關方面的意見,但又不能局限于此,以免使得有關主管部門“借法擴權”、“與民爭利”,更要征求法律所調整范圍內的利益集團和群眾的意見,擴大有不同利益的公權力機關的參與,特別是要擴大各種不同利益群體、不同利益階層的公眾參與和博弈。就是說,對政府部門組織立法起草或參與立法起草中可能滲入的部門利益,應當通過公眾參與、其他部門參與、立法審查、權力機關審議及其他程序博弈機制進行制約,以最大限度地反映各種不同利益群體、不同利益階層的利益和意志。
3.完善立法聽證制度。(1)明確立法聽證的范圍,什么樣的法律必須經過聽證、什么樣的法律不必經過聽證等。(2)規定立法聽證的程序和相關規則,如選擇參與立法聽證的人或團體,舉行聽證會的法律效果,舉行立法聽證會的程序規則等。減少聽證事項、范圍和適用程序確定的隨意性。(3)確定和強化“反對意見(原則性分歧意見)優先發言、重點對待”原則。
?。ㄈ└叱牧⒎夹g和藝術
1.關于立法技術。立法技術是實現立法目的的必要手段和工具,是指法律的內部結構和外部結構的形式,法律的修改和廢止的方法,法律的文本,法律的系統化等方面的規則。法律的調整的對象不同,調整方法也不一樣,既有公法與私法的調整方法之分,也有刑罰、行政處罰、民事處罰之別,這都是有講究的。同時,法的目錄、標題,法的總則、分則和附則等的制作技術,也需要加以改進。
2.完善立法體例。立法法第五十四條對法律的體例作了一些規定,但沒有就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等的體例作出規定。需要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加以補充和完善。
3.規范立法的語言。語言是法律條文的載體和表現形式,立法語言具有自身鮮明的風格和特質,所謂“法言法語”,最基本的要求是明確性,同時模糊性是立法語言難以消解的屬性。這是因為,立法者認識能力是有限的,語言本身具有模糊性,法的普遍性本身蘊含了模糊性、抽象性、概括性。因此,立法語言的使用,不僅是技術,也是藝術,立法須要兼顧語言的明確性和模糊性,該明確具體的一定要明確具體,該模糊的一定要模糊,既有剛性又有彈性,既有原則性又有靈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