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
[i] 2009年財政部首次公開中央財政預算4張表格,2010年74個中央部門在其門戶網上公布當年部門預算收支總表和財政撥款支出預算表,2011年國務院要求98個中央部門將“三公預算”列入中央財政決算報告并向社會公開,2012年92個中央部門同日之內扎堆公布本部門決算、“三公經費”等,2013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當前政府信息公開重點工作安排》,明確要財政部、審計署分別牽頭推進“三公經費”、國有資本經營預算以及財政審計的信息公開。
[ii]我國臺灣地區學者分析現代預算公開原則的基本要求提出:其一,預算案、法定預算及預算執行之結果應該有規律的、以易解的方式對外公開;其二,預算審議除國家安全上之理由,而應守秘密之部分外,應該完全公開,使編制機關與審議機關同受國民之監督;其三,對于預算之批評應該完全自由,并且不得因此蒙受任何不利益。參見蔡茂寅:《預算法之原理》,臺灣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44頁。
[iii]合理的預算公開必須包含確定性、具體性、完整性、及時性、可讀性以及參與性等基本特性。參見李燕:《財政預算透明度提升的環境基礎研究報告》,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1年版,第22-28頁。
[iv] [美]漢娜·阿倫特:《論革命》,陳周旺譯,譯林出版社2007年版,第236頁。
[v]參見[美]艾倫·希克:《當代公共支出管理方法》,王衛星譯,經濟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45頁。
[vi]參見沈敏榮:《市民社會與法律精神——人的品格與制度變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40頁。
[vii]另外根據一些學者提出的“熊彼特-??怂?諾斯命題”,即國家為了實現長治久安的目的,必然追求合法性的最大化,而財政正是國家追求合法性最大化的約束條件,在公共財政績效性目標的壓力下,國家為防止合法性水平的下降,則必然推行預算公開的改革。參見何帆:《為市場經濟立憲——當代中國的財政問題》,今日中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頁。
[viii]參見張獻勇:《預算權研究》,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41-61頁。
[ix] [英]約翰·密爾:《代議制政府》,汪瑄譯,商務印書館1982年版,第80頁。
[x]參見馬駿:《治國與理財——公共預算與國家建設》,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1年版,第38頁。
[xi] See Jonathan Kahn, Budgeting Democracy: State Building and Citizenship in America 1890-1928, 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97, p.2.
[xii]參見[美]P·諾內特、P·塞爾茲尼克:《轉變中的法律與社會:邁向回應型法》,張志銘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頁。
[xiii]社會權力即社會主體以其所擁有的社會資源(物質和精神資源,以及各社會群體、社會組織、社會特殊勢力)對國家和社會的影響力、支配力。參見郭道暉:《社會權力與公民社會》,譯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54頁。
[xiv]在形式主義上,私法作為連貫正當理由的現象,蘊藏著矯正正義結構和內在的道德性,是一種具有私法自治功能的規范統一體。因此,公民社會按照私法的內在精神要求,依憑預算權利對預算公共性的不懈追求,是對預算分配正義不足的矯正。這種承載了私法自治精神的預算參與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歸納為預算權規范化的私法進路。參見[加]歐內斯特.J.溫里布:《私法的理念》,徐愛國譯,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19-221頁。
[xv] See Lourdes Torres,“Service Charters in Spain: Transparency and Citizen Empowerment or Government Marketing?” Public Money & Management,vol.26, no.3(June 2006), pp.159-164.
[xvi]因為預算權規范化的公法進路過于依賴代議制力量,而代議制民主屬于一種“至善者”的統治,即統治者是由競爭式選舉產生的精英集團,但精英集團只是在公眾面前偽裝成“至善者”,而在價值和見解上脫離于一般公眾。參見[美]理查德.A.波斯納:《法律、實用主義與民主》,凌斌、李國慶譯,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131頁。
[xvii]參見朱大旗:《從國家預算的特質論我國〈預算法〉的修訂目的和原則》,載《中國法學》2005年第1期。
[xviii]根據審計署2011年第35號公告,截至2010年底,全國地方政府性債務余額107174.91億元(約占2010年中國經濟總量的27%)。
[xix]參見張守文:《財稅法疏議》,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2-1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