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政治與社會同質性條件的重要性
我一直認為,民主在價值上是公共之善,值得也必須追求;但是,民主更是一個現實中的工具性問題即是一個政體問題,既然是政體問題,它和君主制、貴族制一樣,必然存在內在的利益沖突性。原因很簡單,民主是大多數人的政治,而多數人之間的利益很難一致化,而且多數人之間甚至可能存在對立性的種族或根本性物質利益的對立。因此,民主本身具有內在的張力和沖突性,這是我們必須務實地看到而不能選擇性失明的,否則,正如很多歷史上和現實中正在發生的故事一樣,民主到來之后并不都是福祉,反而成為禍害。基于民主固有的張力和沖突性,實現民主的條件、尤其是同質性條件就不可或缺,尤其是對一個大國、一個發展中國家、一個多種族國家而言。同質性條件至少包括三點。
國家認同前提:這是連自由民主理論家達爾和林茨都反復強調的,民主只能在大家都接受的特定疆域內玩,各家各派都首先承認自己是一個國家的公民,否則民主就變成了分裂國家的工具。
基本的政治共識前提:現代國家必然是文化或觀念多元化的政治生態,但應該是多元一體,即存在最基本的、大家都能接受和認同的政治價值,否則,分裂型價值之爭就會通過黨爭而強化,進而演變為分裂型社會,難以達成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公共政策。自由民主理論家薩托利如是說,除非存在政治共識,否則多黨制是很危險的。
社會結構的大致平等性與同質性:亞里士多德一開始就指出了社會結構與政體的關系,即中產階級主導型社會最為穩定,西方的民主化也基本是橄欖型社會形成以后的事。而在極化對立的社會,即貧富懸殊、教派對立的二元化社會結構之中,選舉只不過是強化了社會結構的對立和沖突。在發展中國家,窮人必然居多數,有產階級為少數,結果是有產階級反對民主;而在教派對立的大中東,選舉最終不過是強化多數派的主導權,因而選舉非但不能撫平教派斗爭的傷痕,甚至加劇教派分裂。
我們要反思的不僅僅是上述命題的正誤,還有民主形式本身。和經濟需要競爭一樣,政治也需要競爭。但是,采取什么形式競爭?我們不能簡單地否定競爭性選舉對于西方民主的價值——盡管競爭性選舉的背后其實是“黨爭民主”因而使得問題重重,但是這種對西方管用的工具對其他國家又是什么結局呢?對于缺少同質性條件的后發國家而言,人們向往民主,需要民主,因此學習民主效仿民主而搞“黨爭民主”,而黨爭必然以其特定的社會基礎即種族、宗教、階級為平臺,結果,黨爭民主很有可能導致分裂型社會。鑒于此,我們提出建設全面的、多層次的協商民主制度,實在是明智的、必要的舉措。但是,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作為走向“公共之善”的最佳路徑,協商民主制度是一種比選舉民主要求更高、實行起來更難的一種理想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