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財政支出同財政固定掛鉤方式不可取。第一,將導致財政支出結構固化。一國一行政區的財政支出結構主要由政府職能和經濟發展階段所決定,應是不斷變化而非一成不變的。我國政府職能正處于進一步轉變過程中,經濟發展正處于升級換代階段,且行政區間經濟發展階段和水平存在巨大差異。財政支出結構處于動態調整過程中。將某些重點支出占財政支出固化,既不符合財政支出結構變動一般規律,也不利于財政支出結構的優化。第二,將加劇同級政府不同部門間爭奪公共財政資源競爭的攀比效應。政府不同部門作為利益集團,其行為特征之一是獲取公共資源和公共權力的最大化,這是計劃經濟或市場經濟國家的共同特征。某一部門和管理的領域支出同財政收支固化,必將引起攀比效應,以各種方式證明其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性和財政投入不足,以爭取公共資源和公共權力最大化。“一年之計在于爭”、“跑步錢進”,是這一特征在我國的鮮明寫照。
彈性掛鉤也會產生與固定掛鉤同樣的問題,而且不可穩定和持續發展。因為財政收入及其增長最終取決于經濟增長,在市場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的條件下,經濟增長具有周期性,而財政支出結構處在變動過程中。要求各項重點支出的增長高于財政收入增長是難以實現的,但作為民生支出重點的教育支出,在一定時期內其增長與財政收支彈性掛鉤仍是必要和可行的。法治國家必須依法理財,在我國教育法等相關法規未修改條件下,政府教育支出仍須依法實現“三個增長”和兩個比例逐步提高。
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GDP)比例不應繼續固定掛鉤。第一,4%比例的確定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我國改革開放初期,政府職能基本上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尚未發生實質性改變,由此而來的是教育亟待發展而經費嚴重短缺。為此,國務院在上世紀90年代中期做出了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4%的規定。經過近20年努力,政府職能和財政支出結構已發生重大變化,4%的目標2012年已經實現。第二,政府教育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早年提出的用于評價和監測各國政府教育努力程度或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指標,而并非政府教育財政決策指標。一些國際組織和學者給出同等經濟發展水平條件下政府教育支出應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其價值和局限均在于對一國教育財政決策目標只具有參考價值。根本原因在于,即使同等經濟發展水平條件下,國家間國情、財情、教情并不相同。第三,國內生產總值并不能直接在各項公共支出間進行分配,可分配的是國民收入中的財政收入。政府教育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是事后統計結果,不具有可操作性。可操作的是政府教育支出占財政支出比例,而此項指標由于不同國家和時期,其財政收入水平和支出結構不具可比性,由此做出的國際比較和給出的比例也具有很大局限性,不應作為一國決策的依據。
科教興國、教育優先發展已是我國國策,提供公共教育服務是政府和財政的基本職能,教育服務是成本遞增的服務,為使公共教育支出持續穩定增長,不應繼續采取與財政和生產總值掛鉤的方式,而應轉向以教育財政制度保障政府教育支出。第一,盡快制定國家和省級各級各類教育的生均撥款標準,標準的制定既要考慮教育需求,也要兼顧財政供給可能,應由教育和財政等各部門共同制定,標準應是動態的,其內容應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第二,將此標準按層級政府間各級各類教育事權與支出責任的明確劃分,分別納入各級財政預算,最終由同級人大通過后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