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師范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王善邁
財政性教育經費占國內生產總值比例不應繼續固定掛鉤。第一,4%比例的確定有其特殊的歷史背景。第二,政府教育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早年提出的用于評價和監測各國政府教育努力程度或政府教育投入水平的指標,而并非政府教育財政決策指標。第三,國內生產總值并不能直接在各項公共支出間進行分配,可分配的是國民收入中的財政收入。
為使公共教育支出持續穩定增長,不應繼續采取與財政和生產總值掛鉤的方式,而應轉向以教育財政制度保障政府教育支出。
《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重大原則,其中深化財政體制改革部分提出,“改進預算管理制度”、“完善稅收制度”和“建立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制度”。作為財政制度重要組成部分的教育財政制度,也應進行相應改革。
完善教育財政投入體制
《決定》在關于預算制度改革部分提出:“清理規范重點支出同財政收支增幅或生產總值掛鉤事項,一般不采取掛鉤方式。”我國現行的教育財政支出的相關法規,既同財政掛鉤,又同生產總值掛鉤。1995年頒布的《教育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具體比例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全國各級財政支出總額中教育經費所占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第五十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1998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法》第六十條和2006年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第四十二條,重申了《教育法》的規定。1993年《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規定,“逐步提高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本世紀末達到4%”。《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第五十六條規定,“提高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內生產總值比例,2012年達到4%”。
教育財政支出(或稱公共教育支出,政府教育支出)同財政收支掛鉤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固定掛鉤,即教育財政支出占財政支出的比例固定,或教育財政支出的增長同財政收入增長按一定系數固定。二是彈性掛鉤,即教育財政支出增長高于財政收入增長,但不固定提高的數量界限,或教育財政支出占財政支出比例逐步提高,但不固定提高的數量界限。我國現行相關法規的規定基本屬于彈性掛鉤,只有個別年份,中央政府有關部門規定過中央財政用于教育的支出3年內每年增加一個百分點,規定2011年至2012年各省教育財政支出應達本省財政支出的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