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提出“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之后,中央一號文件再次明確,在落實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基礎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
農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的格局逐漸清晰。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農村部部長葉興慶向本刊記者表示:“這是我國農地產權制度的重大理論創新。”
完善農地產權制度
農地產權包含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大權能,改革開放之后,這四大權能開始在集體所有權與農戶承包經營權之間進行新的分割。“總的趨勢是收縮前者的權能、擴張后者的權能,農地的各項權能不斷由集體讓渡給承包戶。”葉興慶說。
這種所有權與承包經營權兩權分離的產權安排取得了巨大成就。1984年與1978年相比,全國糧食產量提高了34%、農民人均純收入提高了166%。改革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生產積極性,解放和發展了農村生產力。
如今,農地產權制度面臨新的重大調整,即承包經營權進一步分離為相對獨立的承包權和經營權,從而形成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離”的格局。
實際上,承包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趨勢早已出現,且形成了相當規模。數據顯示,目前農民承包土地的經營權流轉面積超過了承包總面積的1/4。但規范的制度設計落在了現實的后面,農地產權中四大權能以及由此派生出的諸多權能,還沒有在這三權之間尤其是承包權與經營權之間明確地界定,這帶來一系列問題。
因此,2013年7月,習近平總書記在湖北調研時強調,深化農村改革,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要好好研究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者之間的關系。現在,中央對這一問題有了明確說法,標志著農地產權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三權分離”新格局
在“三權分離”的新格局下,如何界定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各自的權能,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和新的農地產權制度的關鍵。
葉興慶說,“落實集體所有權”就是要在農地確權、登記、頒證的基礎上,尊重集體經濟組織在占有、處分方面的權能,發揮其在處理土地撂荒方面的監督作用、在平整和改良土地方面的主導作用、在促進土地適度規模經營方面的橋梁作用。
“承包權”方面,農業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司長張紅宇表示,在承包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情況下,承包權主要體現在承包主體通過讓渡經營權而獲得財產收益,在土地被征用以及退出后獲得財產補償,以及未來對承包土地的繼承權等。
對于新分離出來的“經營權”,目前十分明確的是,將賦予它十八屆三中全會對農地新增的兩項權能:抵押權和擔保權。
“經營權是從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一種相對獨立的權利,需要在承包權與經營權之間審慎分割農地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能,既不能引發承包權利人的不滿,又要體現對經營權利人的保護。”葉興慶說。
專家們表示,盡管“三權分離”的框架已經明確,但仍需在此基礎上進一步對農地產權做細化和界定,以使其符合地方實際和農業現代化的需要。
適應發展的必然選擇
“三權分離”,構建農地產權新格局,是新時期農業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長期以來,農地產權制度不完善,對我國農業現代化、城鎮化等帶來極大制約。比如,隨著農村勞動力逐步向外轉移,農地的經營規模逐漸擴大,并出現了合作社、家庭農場主、大戶甚至工商企業等新的經營主體,他們對流轉的土地擁有哪些權利?由于難以有明確的答案,新型經營主體和農戶都存在顧慮:前者擔心投資白費,后者擔心失地風險。
又比如,發展現代農業需要龐大的資金支持,但農業經營者最大的資產——土地卻在多數時候無法抵押融資,因為承包地很大程度上不僅是農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還承擔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任務,進行抵押融資后經營者一旦無力償還,農民會否失去生活來源,金融機構又如何主張權利,成為農地抵押試點難有實質性突破的關鍵癥結。
類似問題在承包權與經營權相分離的產權制度下,有望得到較好的解決。農戶流轉出去的是經營權,經營者用于抵押、擔保的也是經營權,承包權始終在農戶手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農民的土地權益;同時由于經營權相對獨立,為其在更大范圍內流轉和更高效配置提供了便利,也有助于拓展其權能空間,從而促進農業現代化發展。(記者高遠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