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戰略目標更加明確
“廉潔政治”是結果導向的、正確的、科學的反腐敗戰略目標
十八大提出要“建設廉潔政治”,要“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廉潔政治”的主張并不是全新的,前領導人鄧小平在1989年的一次個人談話中就曾提出要“搞廉潔政治”。但在黨的最高決策會議上鄭重提出還是第一次。以實現“廉潔政治”為核心,最終實現政府和社會的廉潔,意味著必須首先要徹底戰勝腐敗。因此,這是一個結果導向的、正確的、科學的反腐敗戰略目標。
回顧我國此前的反腐敗目標選擇,更可以看出十八大所提出目標的難能可貴。歷史上,我國曾多次提出反腐敗目標,可是,這些目標要么不夠徹底,要么是把手段當目標,甚至僅把反腐敗當作一個工具。早期,我國的反腐敗目標多數被表述為“堅決遏制腐敗現象滋生蔓延”,“堅決遏制腐敗現象易發多發勢頭”等。自“懲防體系”戰略提出(以2005年年初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為標志)之后,反腐敗目標被設定為建設“懲防體系”本身。例如,《綱要》中提出:“到2010年,建成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基本框架。再經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建成完善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懲防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中提出的目標是:“經過今后5年的扎實工作,建成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基本框架……黨風政風明顯改進,腐敗現象進一步得到遏制,人民群眾的滿意度有新的提高。”其中,比較明確的目標也是建設“懲防體系”本身,盡管加進了結果導向的目標,但都是比較籠統的。嚴格地說,建設“懲防體系”只是一個手段,而不是目的本身,因此不可以作為戰略目標。具體戰略目標只有到了十八大才首次明確提出。中華文明數千年,腐敗一直是一個揮之不去的夢魘,以致于讓我們的文明始終處于“掌權—腐敗—垮臺”的“歷史周期率”之中。我國進入新時期之后大力反腐已有三十余年,卻始終無法控制腐敗蔓延勢頭的嚴酷現實表明,敢于提出這樣一個明確具體的目標,肯定是一個極大的挑戰。
關鍵任務: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
權力過分集中且得不到有效制約和監督一直是我國政府和社會的普遍問題,這個關鍵任務已被列入新反腐敗戰略的核心議程
在中央紀委二次全會上的講話中,習近平總書記就強調:“要加強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懲戒機制、不能腐的防范機制、不易腐的保障機制。”破解權力制約和監督難題的綜合措施集中體現在三中全會通過的全面改革《決定》之中。具體措施既集中反映在《決定》的第十部分,也散見于《決定》的其他各個部分。核心措施有這么幾項:一是深化政治體制改革,實現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二是構建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三是實質性地改革黨的紀檢體制和國家司法管理體制。其中,主要包括“推動黨的紀律檢查工作雙重領導體制具體化、程序化、制度化,強化上級紀委對下級紀委的領導”,“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四是大力發展民主,讓人民監督權力。五是推進透明公開,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其中,“新提任領導干部有關事項公開制度試點”就是透明公開實踐上的一個重要突破。
古今中外的反腐敗實踐表明,有效制約和監督權力,是能否戰勝腐敗的重要標志。權力過分集中且得不到有效制約和監督一直是我國政府和社會的普遍問題,這個關鍵任務已被列入新反腐敗戰略的核心議程。應該說,在《決定》中已進行了頂層設計,也提出了系統的措施。只要《決定》的改革部署能夠得到貫徹實施,這個關鍵任務就將可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