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的精簡與
????社會的效果的關系
????行政審批精簡的好壞,不能不考慮讓權后具體的社會效果
????對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效果的好與壞,如果要有一個評判的綜合標準,那么一要助力于社會管理改革的整體效能,二要使審批的行政相對人切實感到便捷減負,三要使審批的其他利害相關人感到社會管理更加有序有度。
????例如,關于當前持續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一些行政部門造了許多概念,并且在一夜間細化了許多環節,分化出了許多事項,采取著精簡、合并、下放、程序倒置等等舉措。坦率地講,這些改革措施在惠及行政相對人這一點上不知是否真的變化很大:昨日被管得很煩,今日是否仍然被管得煩?昨日該管理的今日是否仍無人去管?昨日不該管理的今日是否依然還在管?下放權限也好,合并事項也罷,從嚴格意義上講,對行政相對人而言都不是管理事項的真正減少,最多是貼近與方便了行政相對人。但審批仍在、管制仍在。僅就相對人這個角度而言,行政審批精簡的真正效果還未能有想象的那般美好。
????同時還要看到,對于審批的行政相對人而言,他總是希望社會的約束性管理越少越好、越松越好,但社會管理若僅止于此是萬萬不行的,這很容易因淺表判斷而使社會管理失度。作為受審批影響的其他利害相關人,則希望社會管理嚴格、安全、有序,并使其投訴反映有回音、有改觀,過松過少的管理勢必難以滿足社會的整體需要。于是,對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效果感知,在行政相對人和其他利害相關人之間產生了分野。
????另外,實踐中,在責任意識和行政熱情的主導下,加之總嫌“一萬年太久”的緊迫心情,我們往往會在法律之外,不斷會有以維護好公共利益為目的而增加新的行政審批的善良沖動和使命感。結果,我們不斷重復著一個過程,就是“減之有理,加之有道”。
????因此,對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具體的方式方法。關于減政,減什么、減在哪里、減多少,需要論證、需要測度。關于讓權,讓給誰,受讓主體能不能做好,關鍵要考慮讓權后權力行使的具體社會效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權力實施主體的能力和實施的效果始終是不能被忽視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