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化改革的建議
(一)加快完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
逐步建立以居民常住地為基點的屬地化戶籍管理模式。先從全面實施居住證制度人手,逐步實現持證者享有與戶籍人口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務權益,同時合理設計居轉戶的渠道。未來條件成熟時,在全國實行以居民常住地登記戶口的方式,實行居民身份證制度基礎上的人口動態管理。
建議國家成立戶籍改革專門機構,明確改革的總體思路和目標,制定改革短期、中長期規劃以及路線圖和時間表。在其統籌協調下,各部委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各地按照中央政策的要求和統一部署,同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改革措施,形成橫向、縱向改革合力。
(二)加快推進與戶籍相關的公共服務體制改革
將戶籍與附加利益進行有效剝離,堅持新政策不掛鉤、舊政策要脫鉤的改革次序,形成不以戶籍為管理依據的社會管理體制,將公共服務由戶籍人口為主向常住人口拓展,逐步實現常住人口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適度普惠型的社會福利體系。
當前,要重點推進教育、社會保障、就業、住房方面的改革,加快實現城鎮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教育方面,探索建立“就地入學”的管理服務機制,以公辦學校為主接受轉移人口子女入學。建立合理的轉移人口子女義務教育成本分擔機制,明確中央承擔主要的財政投入責任,同時強化流入地政府的支付責任。重點解決隨遷子女異地中考、高考問題。社會保障方面,擴大社會保險覆蓋范圍,特別是要將在城鎮就業的外來個體經營者和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范圍。加快研究社會保險制度的城鄉統籌和地區間轉移接續的問題。完善社會保險資金的多元籌措機制,不斷提高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水平,努力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等。就業方面,勞動者就業機會的取得不再與戶籍掛鉤,不斷加強對外來人口的就業服務和勞動權益保障。住房方面,將外來人口納入城鎮住房保障體系,中央財政加大對外來人口較多地區以及中西部經濟欠發達地區保障性住房的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用工單位為外來人口提供集體宿舍。
(三)加快推進與戶籍相關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
按照“有償、漸進、分類”原則,明確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建立轉移人口農村土地流轉機制。當前,要穩步推進農村產權制度改革,從根本上解決農村土地產權不明和所有權主體虛置的問題。建立土地及農村資產退出機制,鼓勵戶籍遷移人口將農村資源資本化。深入研究和制定農村產權流轉的配套政策,探討農村承包地進行抵押、繼承的辦法。在條件成熟的地區建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建立土地權利交易市場。經濟發達和靠近城市地區的進城農民可通過市場流轉機制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并允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設置一定的過渡期限;邊遠和欠發達地區,可在農民自愿的原則下,探索合理的補償機制,由國家承擔主要的補償責任,引導轉移農民退出土地,避免產生城市流民階層,退出的土地歸還農村集體或農村社區,解決農村人多地少的內生性發展問題。按照“地隨人走”的原則,將城鎮使用建設用地的規模同戶籍人口增加的規模掛鉤。
(四)分類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特別是妥善處理大城市及特大城市的戶籍制度改革問題
全面放開建制鎮和小城市落戶限制,根據自愿原則,不設置落戶門檻或者設置較低門檻。有序放開中等城市和部分有條件的大城市落戶,合理設置門檻,總體把握逐步放開的原則。而對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少數人口壓力已經較大的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一方面,嚴格控制人口總體規模:另一方面,加快消化已承載的以農民工為主體的存量常住人口,穩步開放單項福利準人,使一部分未達到落戶條件的人口在穩定就業和居住一定年限后獲得更多的公共服務權益,防止“福利移民”和“城市病”的產生。
(五)合理設計戶籍制度改革成本分擔機制
加快做好改革成本數據核算和測算,建立由中央、地方、企業和轉戶個人等共同參與的多元化成本分擔機制。從財政的角度講,改變以戶籍人口為依據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構建以城市實際承載人口為主要依據的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中央政府要對支出壓力較大的地區和公租房、義務教育等重要的改革領域進行補助。省級政府重點對省內跨市縣遷移的外來人口公共服務投入提供支持。流人地城市政府主要承擔農村人口轉移過程中城市社會設施、市政基礎設施的投資成本,公共服務支的投入。在保障自身在農村土地權益的前提下,積極盤活農村資產,參與政府對城市安居成本和社會保障的成本分擔。加快財稅體制改革,明確中央和地方在公共服務特別是城鎮外來人口公共服務方面的事權范圍,真正建立財權與事權相對應的財政體系。同時,還要建立共同組成的外來人口市民化成本分擔機制。
未來一段時期,用3~5年的時間,通過系統的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建立科學合理的成本分擔機制,完善社會保障、土地等配套改革機制,以城市現有存量常住外來人口為重點,通過并軌的思路,逐步縮小非戶籍常住人口和現有戶籍人口之間的福利待遇差距。堅持分類改革的原則,伴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使戶籍制度改革與城鎮化進程趨于一致,用大致30年的時間最終實現全國范圍內人口的自由遷徙和公平待遇,實現人口在城鄉之間的動態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