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農民財產權益并拓展增加財產性收入渠道
賦予農民財產權利后,除財產權益和收益特別是保障農民享有土地增值收益外,還可以進一步增強農民自身發展的能力,增強農民要素流動的活力,優化農民發展所需的外部條件和環境,增強農民在城鄉一體化建設中以及在城鄉一體化建設成果分享上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記者:《決定》提出要加快構建新型農業經營體系,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共同發展。您怎么看待這一提法?
秦富: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是黨的農村政策的基石,《決定》明確強調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推進家庭經營、集體經營、合作經營、企業經營等共同發展的農業經營方式創新,我覺得這既有對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這一基本經營制度的繼承,更有適應國際農業發展規律的拓展。這一創新至少具有以下意義:一是有利于發展符合中國國情的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人均一畝三分地,是我國的基本國情,顯然不具備規模經濟優勢,而通過發展集體經營、合作經營,可在不改變相關權屬、不改變基本制度的條件下,擴大規模,實現適度規模經營。二是有利于提高我國農業的國際競爭力。三是有利于將農業企業的先進技術、管理經驗更好地服務于中國特色的現代農業建設。
記者:《決定》明確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這對于推進城鄉發展一體化具有什么意義?
秦富:《決定》明確提出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主要目的是保障農民的財產權益并拓展農民增加財產性收入的渠道。農民已經通過其產品和勞動的雙重“剪刀差”,為我國的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巨大犧牲和奉獻,而在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仍保持3.1∶1的高位而且尚無明顯縮小的今天,確實已到了還權與農民的新階段了。當然,賦予農民財產權利后,除財產權益和收益特別是保障農民享有土地增值收益外,還可以進一步增強農民自身發展的能力,增強農民要素流動的活力,優化農民發展所需的外部條件和環境,增強農民在城鄉一體化建設中以及在城鄉一體化建設成果分享上的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