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陳朋
不少地方探索的農村糾紛調解機制,設計初衷是實現“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矛盾不上交、上訪不越級”的治理目標。客觀而言,這一機制有作用。但相關調研發現,農村糾紛調解機制還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亟待完善。
問題在哪里
整體上看,在社會轉型的加速期,農村糾紛調解機制在化解矛盾、維護秩序等方面的積極作用是不容忽視的,因而被寄予厚望并不斷強化。但是,這一機制也存在顯見的突出問題。
調解機制的功能定位有偏差。一些地方政府將糾紛調解機制當成一種簡單的“杜絕矛盾上移、越級上訪”的維穩工具,至于能不能構建良性的秩序,能不能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能不能促進睦鄰友好,則另當別論。同時,為了實現并做大做強調解機制的維穩效能,一些地方人為地將干部考核制度嵌入調解機制之中,以此敦促基層干部竭盡全力地在矛盾消化過程中運用調節機制。這種不盡合理的功能定位,過度地強調“維穩”,而忽視道德教化、權益維護,終將影響這一機制的整體效能。
自治協調與行政指導未能合理均衡。從成熟的調解規則看,農村矛盾糾紛主要是村(社區)內部通過自治解決,因而,“兩委”干部的作用很重要。但是,由“兩委”干部出面協調解決,又會出現解決方式比較隨意,受個人意志和素質影響較大,難免造成調處結果的不公平造成一方不滿的現實困境。為了避免這一困境,很多地方轉而求助于司法行政調解的支持。但是這種方式又會導致調解受行政權力的支配和影響較大,進而滋生更多的不利因素。
部分調解方式過“軟”。出于提高解決糾紛的效率,一些基層干部在糾紛調解中往往費盡心機,甚至不惜成本和手段地調處矛盾。但是,有些方式過“軟”,甚至沒有原則的妥協,理應得到積極運用的法治思維和手段被閑置不用。這種長期積累的結果就是對法治的嫌棄,進而傳遞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誤信號,法治邏輯進而永遠難以樹立和得以應用。
調解受案的范圍過寬過廣。調研中發現,令人詫異的是一些地方農村社會糾紛調解機制被賦予了遠未想到的全能功能,在受案范圍上無所不包。采用過度的和解,對于正處于異常復雜且亟需培育法治理念的轉型中國來講,未必是好事。
解決辦法是什么
盡管農村糾紛調解機制存在一些突出問題,但是在整個法治進程還不夠完善的情況下,它依然有存在價值。需要針對實際情況,采取可行的辦法予以完善。
首立法治思維。一方面以《人民調解法》為標準,規范地方調解規則,消除農村糾紛調解在受案范圍、調解方法、策略運用等方面的不合理、不科學之處,調解人員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建議當事人采取適當的方式予以處理;另一方面要認真做好法治宣傳和教育,幫助、引導農民樹立法治理念,做好做實法律下鄉的活動。法治思維的缺失會在無形之中滋生更多的“信網不信訪”“信訪不信法”的思維慣性。
明確功能定位。農村糾紛調解機制更重要功能乃在于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必須合理擺正政府維穩與群眾維權、息訟與教化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