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澤東在《關于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一文中,基于人與人之間階級關系的視角將社會矛盾劃分為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即敵我之間的矛盾和人民內部的矛盾。解決敵我之間的矛盾是分清敵我問題,解決人民內部矛盾是分清是非問題。敵我之間的矛盾是對抗性的矛盾;人民內部的矛盾,在勞動人民之間說來,是非對抗性的;在被剝削階級和剝削階級之間說來,除了對抗性的一面以外,還有非對抗性的一面。基于矛盾性質的不同,解決的路徑也不同。“企圖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強制的方法解決思想問題、是非問題,不但沒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凡屬于思想性質的問題,凡屬于人民內部的爭論問題,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決,只能用討論的方法、批評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而不能用強制的、壓服的方法去解決。”毛澤東把延安整風時期“團結——批評——團結”的公式加以推廣應用,作為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基本方法。他還提出了處理不同類型人民內部矛盾的具體方法。例如,在科學文化工作方面采取“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法,在處理共產黨與民主黨派的關系上采取“長期共存、互相監督”的方法。
當下,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是關系改革發展穩定的全局性課題,是促進社會和諧的基礎性工作。毛澤東倡導的“團結——批評——團結”的矛盾化解的基本方法仍然有效。通過民主的方法,讓群眾把意見、想法表達出來,有助于釋放社會張力,從而不至于破壞社會結構和秩序。如果人民群眾的正當訴求在體制內渠道表達不暢、得不到及時有效的回應,部分人就可能產生負面情緒甚至過激行為。但是,民主不是隨意的,需要法治的支撐,要實現民主法治化,最大限度防止人民內部矛盾演變為敵我矛盾。法治是現代政治文明的主要標志,也是維護社會穩定的“調節器”。法律是一種社會行為準則,法律規范引導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怎么做、做到什么程度,相當于馬路上的“信號燈”。沒有“信號燈”,公民的行為必然失控,從而影響社會的正常運行。在這方面,各級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自覺地以法治思維分析問題,以法治方式“定分止爭”。對法律和政策有明確規定的,要督促有關方面采取得力措施,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實;對要求合理、應予解決但法律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或規定不夠完善的,應抓緊研究和完善有關法律和政策;對因條件不具備、一時難以解決的,要講清楚道理,深入細致地做好說服教育工作,從而最大限度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