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專家劉思敏認為,《旅游法》對于不文明行為的相關規定并沒有細化,對于游客的不文明行為,更多的是倡導、強調一種價值觀。在她看來,很多人認為《旅游法》缺乏可操作的處罰條款而呼吁細化,但實際上,《旅游法》宜粗不宜細,不文明行為本身不是簡單的、孤立的,它包羅萬象,涉及很多方面,如果要細化落實,其實花費很多精力,非常復雜繁瑣,也是不必要的。劉思敏指出,旅游中不文明現象其實是在日常生活中不文明和自身素質在旅途中的表現,這些行為可以通過現有的法規在日常生活就對人們中的不文明行為作出規范。(來源:《新京報》)
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認為,應理性看待團費價格上漲。旅游團費價格由接待服務成本和合理利潤共同構成,如果要剔除各種行業“潛規則”、恢復規范經營模式,價格理性回歸是必然的。(來源:《光明日報》)
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旅游法律與產業規制研究中心主任韓玉靈認為,旅游者與旅行社簽合同時,應問清楚服務內容,遇到特殊情況,責任怎樣分擔,以切實保障自身權益。(來源:《光明日報》)
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渠濤認為,中國旅游市場的成熟,需要正常經營的旅游經營者和具有理性消費心理的旅游者,二者缺一不可。他提醒“低價格偏好”的旅游者,勿以“堅決不消費”的僥幸心理賭自己的旅程。立法更要執法,法律最大的價值在于實施,要加強《旅游法》的監督執行。(來源:《光明日報》)
中國旅游研究院院長戴斌認為,當前旅游的漲價,一是過去暗的成本透明化,二是價格的分段計算改為整段計算,價格規范透明,成本由暗轉明,長遠而言,既是大勢所趨,更是多方裨益。(來源:光明網)
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認為,其一,新的旅游法強調規范與發展并舉,更加注重旅游市場的規范性,旅游法樹立了規范與發展并重的新思維;其二,旅游法強調義利并舉,更加注重旅游市場的公平性,旅游法有關旅游經營、旅游服務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監督管理以及法律責任制度都體現了對旅游者的權益保護;其三,旅游法強調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并舉,更加注重契約正義。(來源:《人民法院報》)
法國旅游法專家勞倫斯·杰古佐認為:中國在取得巨大經濟發展成就之后適時地制定旅游法,這一做法十分明智。旅游立法有利于通過發展旅游業來推動國民經濟和社會的進一步發展。她表示,該法體現出中國在國家層面對旅游發展政策和規劃的重視,從立法高度注重和加強對旅游消費的保護,這與法國旅游法均有相通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