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江:“超生罰款”也好,“社會撫養費”也罷,按說前者指明了來源,而后者則確定了去向,單從字面上看。既然以“社會撫養”之名收取,社會撫養費當然應該專款專用于社會撫養事業才是。如果因為超生行為增加了社會撫養的投入和成本,這筆錢也理應補貼公共教育與配套的相應開支才是。
@花玉喜:事實上,不少地方社會撫養費征收成為村書記個人“小金庫”,群眾直接交納給村書記個人,村書記對該戶超生可不聞不問。于是隱蔽在沒有任何收據沒有任何條子背后的是社會撫養費征收腐敗。可以說社會撫養費征收亂象成為村官重要腐敗根源!
@王傳濤:客觀來說,在過去幾年時間里,社會撫養費的征收在降低生育率、控制人口增長方面的確曾經發揮過積極作用。但時過境遷,我國因人口增長停滯和人口結構嚴重失衡而帶來的“老齡化”、“用工荒”等社會問題已經越來越嚴重,征收社會撫養費是否還具備10年之前的合法性正當性,就變成了一個可以商榷的問題。
@楊燕明:沒有公開便沒有正義可言,如果社會撫養費的收支情況一直是一本模糊賬,必然會引發公眾對其正義性的考量。自然,公開的阻力重重,源于社會撫養費是一塊肥肉,一些地方往往會“雁過拔毛”,一旦公開,便會喪失既得利益,相關部門拒絕公開,不過是一種利益保護罷了。(光明網記者宋雅娟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