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新法將“常回家看看”列為法律條款,網友對此爭議頗大。有人認為立法的本意雖好,但用法律來代替道德規范是“越軌行為”,或將因無法實施而淪為一紙空文。
A “精神贍養”該不該上升到法律規定?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出臺伊始,被媒體解讀為“常回家看看”的規定就引起不小爭議,有不少人認為“常回家看看”此類屬于“精神贍養”要求,原本是道德范疇的約束,如今上升到法律規定的高度是否合適。
B 新規定屬于倡導性條文
珠海市老齡委工作人員表示,新法旨在社會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的美德,對于“回家看老人”的規定,更多需要從道德層面予以引導。廣東華途律師事務所的律師黃彪也認為,法律既有強制性規范,也有倡導性規范。法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僅具有規范作用,也為人們提供行為模式,具有社會引導性。
C 無實施細則,或淪為一紙空文
深圳市福利中心老人院的張院長說,新法實際操作中比較難界定,可能淪為一紙空文。實施細則應更詳細更科學,才利于各地的執行和操作。比如,多久探望一次才算合法?如何界定探望和問候的區別?違法將受到怎樣的處罰?該如何協調處理?單位企業是否該提供探親假期?這些問題可能都會面臨執法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