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世紀初以來,國際社會在關注兒童生存環境、促進兒童健康成長等保護兒童權益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
1920年,“救助兒童國際聯盟”在瑞士日內瓦成立,成為較早的致力于保護兒童權益的國際組織。1923年,該聯盟通過了一份關于兒童權利的宣言。該宣言被認為是較早的闡述有關兒童權利內容的文件。
1924年9月26日,國際聯盟大會通過了上述宣言,因此宣言被稱為“日內瓦兒童權利宣言”。
1946年12月,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成立,當時的宗旨是向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受害的兒童提供緊急救濟。后來,其工作范圍擴大到兒童生存、發展和保護等各個領域。
1949年11月,國際民主婦女聯合會在莫斯科召開執委會,正式決定將每年6月1日設為國際兒童節。1950年4月,該聯合會又通過決議,號召下屬婦女組織在保護兒童生命免受戰爭之害、要求削減軍事預算和增加兒童健康與教育費用的口號下,紀念國際兒童節。
1954年12月14日,聯合國大會通過決議,建議所有國家設立國際兒童日,并在每年選擇合適時間、以各國自己的方式慶祝兒童日。
1959年11月20日,聯大通過了一份內容較為全面的《兒童權利宣言》,明確了各國兒童應當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但《宣言》不具法律約束力。
1973年,國際勞工組織通過《準予就業最低年齡公約》,規定要從事可能危害到人身心健康、安全和道德的工作,必須年滿18歲。
1978年,聯大通過決議,決定成立《兒童權利公約》起草工作組,以制定“一份全面規定兒童權利、具有廣泛適用意義并具有監督機制的專門法律文書”。
1979年被聯大確定為“國際兒童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