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根據各地基本藥物使用情況,優化基本藥物品種、類別,適當增加慢性病和兒童用藥品種,減少使用率低、重合率低的藥品,保持合理的基本藥物數量,更好地滿足群眾基本用藥需求。2012年調整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并適時公布。逐步規范基本藥物標準劑型、規格和包裝。基本藥物由省級人民政府統一增補,不得將增補權限下放到市、縣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要合理控制增補藥品數量。
(四)規范基本藥物采購機制。堅持基本藥物以省為單位網上集中采購,落實招采合一、量價掛鉤、雙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監控等采購政策。堅持質量優先、價格合理,進一步完善基本藥物質量評價標準和評標辦法,既要降低虛高的藥價也要避免低價惡性競爭,確保基本藥物安全有效、供應及時。建立以省為單位的基本藥物集中采購和使用管理系統,明顯提高基本藥物使用監管能力。對獨家品種和經多次集中采購價格已基本穩定且市場供應充足的基本藥物試行國家統一定價。對用量小、臨床必需的基本藥物可通過招標采取定點生產等方式確保供應。對已達到國際水平的仿制藥,在定價、招標采購方面給予支持,激勵企業提高基本藥物質量。提高基本藥物生產技術水平和供應保障能力,完善基本藥物儲備制度。強化基本藥物質量監管,所有基本藥物生產、經營企業必須納入電子監管。
(五)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繼續支持村衛生室、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標準化建設,2015年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達標率達到95%以上。繼續加強基層在崗人員培訓,重點實施具有全科醫學特點、促進基本藥物使用等針對性和實用性強的培訓項目。進一步規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用藥行為。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采取主動服務、上門服務等方式,開展巡回醫療,推動服務重心下沉,服務內容向基本醫療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轉變。建立健全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制度,積極推進基層首診負責制試點。明顯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急診量占門急診總量的比例。
筑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完善鄉村醫生的補償、養老政策。加強鄉村醫生培訓和后備力量建設,逐步推進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變,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定向培養、學歷提升、崗位培訓等方式加強鄉村醫生能力建設。積極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
(六)推進全科醫生制度建設。把建立全科醫生制度作為強基層的關鍵舉措,通過規范化培養、轉崗培訓、執業醫師招聘和設置特崗等方式加強全科醫生隊伍建設,到2015年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培養全科醫生15萬名以上,使每萬名城市居民擁有2名以上全科醫生,每個鄉鎮衛生院都有全科醫生。積極推進家庭簽約醫生服務模式,逐步建立全科醫生與居民契約服務關系,為居民提供連續的健康管理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