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基本醫保管理體制。加快建立統籌城鄉的基本醫保管理體制,探索整合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制度管理職能和經辦資源。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城鄉統籌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按照管辦分開原則,完善基本醫保管理和經辦運行機制,明確界定職責,進一步落實醫保經辦機構的法人自主權,提高經辦能力和效率。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鼓勵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
(四)提高基本醫保管理服務水平。加快推進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即時結算,使患者看病只需支付自負部分費用,其余費用由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直接結算。建立異地就醫結算機制,2015年全面實現統籌區域內和省內醫療費用異地即時結算,初步實現跨省醫療費用異地即時結算;做好基本醫保和醫療救助結算銜接。完善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基本實現職工醫保制度內跨區域轉移接續,推進各項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間銜接。加快建立具有基金管理、費用結算與控制、醫療行為管理與監督等復合功能的醫保信息系統,實現與定點醫療機構信息系統的對接。積極推廣醫保就醫“一卡通”,方便參保人員就醫。
加強基本醫保基金收支管理。職工醫保基金結余過多的地區要把結余降到合理水平,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基金要堅持當年收支平衡的原則,結余過多的,可結合實際重點提高高額醫療費用支付水平。增強基本醫保基金共濟和抗風險能力,實現市級統籌,逐步建立省級風險調劑金制度,積極推進省級統籌。完善基本醫保基金管理監督和風險防范機制,防止基本醫保基金透支,保障基金安全。
(五)改革完善醫保支付制度。加大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力度,結合疾病臨床路徑實施,在全國范圍內積極推行按病種付費、按人頭付費、總額預付等,增強醫保對醫療行為的激勵約束作用。建立醫保對統籌區域內醫療費用增長的制約機制,制定醫保基金支出總體控制目標并分解到定點醫療機構,將醫療機構次均(病種)醫療費用增長控制和個人負擔定額控制情況列入醫保分級評價體系。積極推動建立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供應商的談判機制和購買服務的付費機制。醫保支付政策進一步向基層傾斜,鼓勵使用中醫藥服務,引導群眾小病到基層就診,促進分級診療制度形成。將符合資質條件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納入醫保定點范圍,逐步將醫保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的監管,加大對騙保欺詐行為的處罰力度。
(六)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加大救助資金投入,筑牢醫療保障底線。資助低保家庭成員、五保戶、重度殘疾人以及城鄉低收入家庭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取消醫療救助起付線,提高封頂線,對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住院自負醫療費用救助比例提高到70%以上。在試點基礎上,全面推進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加大對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無負擔能力的病人發生急救醫療費用通過醫療救助基金、政府補助等渠道解決。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發展慈善醫療救助。鼓勵工會等社會團體開展多種形式的醫療互助活動。